为保证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公信力,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百分之五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主要捐赠人,以及实际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基金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方和基金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在确定关联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理事、监事和其他关联人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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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作出评估。
第三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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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有偿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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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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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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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本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和不领取基金会薪酬理事、监事受邀参加本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七条 关联方向本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本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八条 本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