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及范围: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装订成册,分别报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基金项目部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管理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各基金项目收入支出情况明细表。
第五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字。
第六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会计报表和内部核算表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七条 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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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邮堋⑹褂镁柙?、资助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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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怯橹喜?、分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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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基金会应当先行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2022年12月修订)